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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申请者发现根据《北京市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监管。
(12)[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页。单纯从权责清单的现有制度实践来看,权责清单性质的双重性似乎并不影响既有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推进力度和实施进程。
地方政府也作出监督检查尤其是追责的专门规定,例如,《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行权部门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权责统一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同时,应当承担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责任。⑦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10页。(20)由此观之,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设置初衷并不相同,甚至可以说,两者的逻辑理路是相悖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存在依清单行政的做法,而且此做法已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
令人欣喜的是,近几年已有地方政府开始予以规制。问题在于,在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工和转化为清单的实践过程中,这一设想难以实现,国家强制力也将难以保障。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由萧蔚云、魏定仁和宝音胡日雅克琪教授撰写的《宪法学概论》一书主张,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包含6项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无产阶级专政原则、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原则、法制原则以及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由此可见,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并非除了宪法原则之外,其他都直接构成宪法规范,有些宪法规定表达的是间接宪法规范的特性。例如,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1个问题。抽象意义上的宪法在实践中应当表现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三者的有机统一。故宪法文本中的所有宪法规定,都具有一定的规范约束力,有的宪法规定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有的属于原则类的宪法规定,须通过制度化和具体化才能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效力,有的则只能通过自身的宪法表现形式来限制其他法律规范作出与自身规定相反或者矛盾的规定。
例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精神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宪法始终,并通过宪法规范、原则和规定集中体现出来,是立宪和行宪的指导思想……人的尊严是宪法精神科学内涵的核心。来源 | 《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注释略。
总之,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之外努力发现宪法精神,不仅可以推动依宪立法工作和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性在实践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发现宪法精神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宪法活动。宪法精神与法的精神一样,在最初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那里,宪法精神是与民族精神联系在一起的。盖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原则和非宪法原则的宪法规定的确定只是相对的,除了少数宪法文本的规定具有明白无误的宪法规则性,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2条、第67条和第89条所列举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宪法职权职责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专门享有之外,大量的宪法文本规定既有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规则性,故很难对宪法文本中的各项规定作出明确的性质区分,即哪些属于宪法原则的规定,哪些属于宪法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总之,从作为成文形式的宪法规定的思想源头来看,应当是先有宪法精神,后有表达宪法精神的宪法规定。从法理上看,宪法原则的性质就是宪法中的最基础性条款,或者说是所有宪法文本中各项宪法规定的逻辑大前提。(三)通过阐释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原理来发现宪法精神宪法精神概念在法理和实践上存在着内涵和外延被混用或滥用的现象,致使宪法精神这一非常具有实效性的概念无法有效地进入传统宪法学的概念体系之中。
在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作为立法依据的逻辑背景下,对宪法精神必须在法理上给予精准的定义,特别是在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已经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三者并列作为宪法的存在形态的情况下,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论来阐述宪法精神区别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为立法工作贯彻依宪立法要求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立法工具。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必须通过一定的宪法形式表现出来。
从形式逻辑来看,在宪法原则得到宪法文本的确定之后,就可以根据演绎逻辑的形式逻辑规律来合理地推导出各项具体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宪法规范,所以,宪法原则是相对于宪法规范的存在样态而言的,但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共存于一个可视的宪法文本中,构成一个综合性的宪法文本规定。笔者对宪法原则的功能分析本意是为了解决宪法作为根本法相对于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功能。
总之,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之外努力发现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这种发现宪法精神的过程也有自身的正当性。关于这一点,如果与在规范层面上使用的另外4处宪法精神概念相对照,那么可以形成明显的价值区分。因为从法律功能的角度看,如果宪法无法发挥一般法律所不具有的法律功能,那么宪法作为一种以行为规则形式出现的根本法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制度功能和法律价值。有关实务部门也是通过政策上简单地捆绑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来规避对宪法精神作出规范化的内涵表述。由于在法理上没有清晰地在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之间作出严格的概念区分,加上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还有宪法指导思想、宪法价值等相近似概念的干扰,因此在宪法实践中,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这两个概念被不断地交叉混用,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具有确定性,大致上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加以使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一文中也强调:要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宏观层面的宪法精神根据其指称的功能,应当涵盖规范层面上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3个方面的内容。
也就是说,上述宪法精神在内涵与外延上应当与宪法的价值域等值。具体而言,对于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可能存在的制度瑕疵和价值缺陷,从法理上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此外,在传统宪法学概念体系中,由单个宪法规范组合而成的宪法制度也没有得到专门阐释。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明确指出:宪法就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总之,努力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和发现宪法精神,既有宪法本身需要明晰化、具体化的法理需求,也有补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不能完全承担立法依据和合宪性审查依据使命的应景之需。但从法理上来解释立法的精准依据时,不可能得出在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立法可以不依据宪法规定,而直接依据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这样的学术判断。从形式逻辑上来看,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宪法精神出现在前,成文宪法中的各项规定应当是在制定宪法之前业已存在的体现为宪法价值的宪法精神。盖因宪法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和宪法原则在语义上存在着诸多模糊之处,故必须通过基于宪法原理进行的宪法解释才能明确含义。
例如,2000年《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强调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背后的实质宪法内涵应当一致,都是根植于产生和形成宪法现象的宪法原理,但在表述宪法现象的过程中,宪法规定是主要的表达形式,具有公共知识的特性。
宪法文本中的大量规定必须通过直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价值功能和制度目标。显然,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立法只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除了上述2处宪法精神,另外4处出现的宪法精神具有逻辑上的内涵与外延同一性,都是作为一种分类概念在区分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即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相并列作为立法的依据。故宪法精神不仅仅因为作为立法依据和合宪性审查依据的需要而在实践中应当具有独立性,更重要的是,只有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组合起来的宪法规则整体能够全覆盖、全方位、无遗漏地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功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宪法的法律权威才能有效地树立起来。
加上宪法规定中的宪法规范之间、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之间,有时在字面上还存在一定的价值矛盾,在这种情形下,仅把宪法规定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就会失去应有的审查能力,需要在宪法规定之外寻找能够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宪法价值,来作为宪法内涵的补充。例如,英国的丹宁勋爵就主张:宪法的精神反映了其人民的性格。从《立法法》第96条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看,立法首先要遵循宪法规定,在宪法规定不清晰的情形下,才应寻找宪法原则依据。此种意义上的宪法精神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中的宪法本质,属于宪法现象背后的决定因素或力量。
与民法、刑法、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特性不同的是,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定、宪法原则绝大多数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某种价值追求。因此,宪法规定作为公共知识产品并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介入即可以作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好坏的依据和标准。
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既可能分散在各种法律文件中,也可能以非文件的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习惯而存在。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因此,结合现行宪法文本中多处关于社会主义的规定,就可以勾画出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规范特征,同时也可以发现由不同宪法规范组成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文本中的整体特征。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作为立法依据,既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内涵,又具有明确区分宪法规定的可识别的工具特征。